参保人员住院费用如何结算?
发布日期:2015-09-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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凡符合住院条件的参保人员,定点医疗机构收取参保人员个人应交纳自付部分的预交住院押金后收其住院治疗。同时,通过区、县社保经办机构公布的用人单位欠费名单、社会保险信息网络系统,电话拔号等形式确认用人单位是否足额缴费。
当参保人员出院或阶段治疗结束时,定点医疗机构财务部门按照医疗保险有关规定与个人结清应由个人自费和自付的费和。同时,应由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和大额医疗互助资金支付的医疗费用上报参保人员所在地的区、县医保经办机构审核,经审核后,区县社保基金管理机构向定点医疗机构支付医疗费用。